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职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8 15:36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3〕4号),自2023年3月7日起,交通影响评价审查事项的5个业务办理项(1.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新征占用地审批类);2.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自有用地审批类);3.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4.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5.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本文统称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职权),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具体公告如下:
一、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及拓展区(不含亦庄新城通州部分)约812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上述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职权。
二、由朝阳区交通委、海淀区城管委(交通委)、顺义区交通局和昌平区交通局分别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各辖区内(共计70.62平方公里)行使上述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职权。
三、由平谷区交通局在峪口镇约64.5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上述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职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