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无障碍交流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