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用户中心

无障碍交流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