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6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404-04148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8月25日00时40分,驾驶员杨坤驾驶京AJB615号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华远街7号,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荣超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杨坤驾驶京AJB615号车在北师大实验中学学位保障项目工地载土方运往北京市房山区,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北京荣超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PDA和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核实,京AJB615号车在检查时未保持卫星定位装置在线,其最后上传时间为2026年08月23日10时42分,最后上传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官地村,与实际行程不符。另查,该公司于2025年09月12日,因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此次为该公司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的情形。认定北京荣超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有《调查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予以佐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柒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404-04148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58号)
联系电话:010-68013592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