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24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404-03639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7月24日23时19分,北京龙翔通运商贸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朱伍行驾驶京AHM628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闹市口大街12号,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京AHM628号车的车辆所有人为北京龙翔通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现场检查时该车已装载货物,装载了满车渣土。由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前往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本次运输中车厢苫盖不严,车厢后部部分未苫盖,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与未发生扬撒。认定北京龙翔通运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有《调查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404-03639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58号)
联系电话:010-68013592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