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元鼎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06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504-03682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7月28日22时02分,两名执法人员在朝阳区朝阳北路与团结湖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对北京森元鼎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京AMS785号车示证进行检查。经查,北京森元鼎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陈迎清驾驶京AMS785号车行驶至朝阳区朝阳北路与团结湖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330322862K,并已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公司所属车辆京AMS785号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目前正常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2026年07月26日至27日,京AMS785号车由团结湖去往西城区热力改造项目拉载沥青,系统显示该车无卫星定位,无车辆轨迹信息。认定北京森元鼎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有《调查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2份予以佐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柒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504-03682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19号北京福寿老年公寓西侧大院)
联系电话:010-87358157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