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05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404-02714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5月29日08时48分,驾驶员褚月鹏驾驶京ALV369号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北纬路44号-1-2,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瓦井双宇商贸有限公司指派褚月鹏驾驶京ALV369号车从北京市朝阳区欣江峰市政工程公司(金盏路)载沥青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工地,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北京瓦井双宇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存佳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9T3F7C)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于检查当日5时左右从北京市朝阳区欣江峰市政工程公司满载沥青运到北纬路工地用于路面铺设。经查询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数据,显示该车最后定位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11时56分,位置为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朱脑村长子营镇长通路4号北京綦齿机电有限公司。该车检查当日无轨迹数据,无定位数据,该车运营中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另查,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因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此次为该公司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的情形。认定北京瓦井双宇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有《调查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予以佐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柒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404-02714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58号)
联系电话:010-68013592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