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31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704-02625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5月25日23时10分,受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徐代国驾驶京ANV86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张仪村路24号院,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无押运人员。该车无装卸管理人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被检查时该车未装载货物,车辆行驶本注明的外廓尺寸高度为3580mm,经现场测量,实际高度为3750mm,该车车厢前侧挡板已改装,通过焊接方式增高170mm,当场无法恢复原状。该车核载质量10吨以上20吨(不含)以下,实际核载质量为15.37吨。认定北京亿来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以上有《调查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54B022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七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704-02625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七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3区8号楼)
联系电话:010-67586762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