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忠:
2026年08月03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506-01886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4月16日11时04分,驾驶员张亚忠驾驶鲁DL31S4号蓝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地区)乡建国路86号,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由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地铁站、郎家园公交站载客3人去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天洋城广场等地,乘客通过路边打车的方式乘坐该车,本次乘车3名乘客均为有偿乘车,3名乘客与驾驶员张亚忠商议车费20元每人,被检查时乘客均未支付车费。另查:驾驶员张亚忠及鲁DL31S4号车均未取得北京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驾驶员张亚忠驾驶无证车辆运营,认定张亚忠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上有《调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予以佐证,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495A01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没收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506-01886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19号北京福寿老年公寓西侧大院)
联系电话:010-87358157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