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北京城信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7-13 15:29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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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信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06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604-024597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5月15日21时16分,驾驶员杨萍驾驶京APS16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街道永定路1号院-5号楼,两名执法人员示证检查。经查:北京城信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杨萍驾驶京APS166号车从海淀区玲珑路街道运输建筑垃圾去往海淀区巨山路消纳厂。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车辆所有人为该公司,车辆核定载质量12.37吨。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查询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该车2026年05月15日00时00分至21时16分无行驶轨迹,卫星定位显示为海淀区定慧桥南侧,与该车实际被检查位置不一致。另查,2025年01月02日该公司因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责令改正,2025年01月13日经复核已改正。认定北京城信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9份予以佐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42C012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604-024597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西院B座)

联系电话:010-88869903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