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北京国汇兴客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7-08 17:19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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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汇兴客运有限公司:

2026年06月22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504-02892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6月08日09时22分,驾驶员张久开驾驶京AUL829号蓝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运营至四惠东-地铁站,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国汇兴客运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张久开驾驶京AUL829号车由四惠客运站载3名乘客前往本溪市。本次运营是该公司开展的班车客运业务,票价金额为每人240元。上述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在运营过程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畅通。综上,北京国汇兴客运有限公司未保持车内通道畅通。认定北京国汇兴客运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违反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予以佐证,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60C011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可处200元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504-02892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19号北京福寿老年公寓西侧大院)

联系电话:010-87358157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