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
2026年06月17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1204-021044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4月27日13时33分,两名非现场执法人员对“北京市综合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移动执法终端”“场站预警”模块进行检查。经查:京BD04866号出租汽车已取得本市车辆营运证。该车于2026年04月17日12时42分运营出场并做短途运营出场登记,并于2026年04月17日14时00分做短途入场登记后未排队再次载客出场。对其行驶轨迹进行检查,乘客目的地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路附近,经出租汽车GPS行驶轨迹计算,驾驶员往返里程约为69.2公里。按照北京大兴机场出租汽车调度站短途运营登记规定,驾驶员运营单程距离不超过30公里且往返距离在60公里以内,同时往返用时在90分钟以内的,可以通过短途登记,无需在出租汽车调度站排队候客而直接由调度员安排乘客乘车。驾驶员运营往返里程已超过上述规定,但仍进行短途运营登记。该车涉嫌未按序排队顺序走车,该车驾驶员为本案当事人。认定孙鹏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未按序排队、顺序走车,违反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非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予以佐证,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502B022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
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柒佰伍拾元整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二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1204-021044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李家场村100号(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二支队)
联系电话:010-89201118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