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
2026年05月27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505-01715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2月25日10时52分,驾驶员马海涛驾驶晋BSD213号银灰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健德门地铁站,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此次运营为多人拼车,共计6名乘客乘车。6名乘客通过亲友介绍或者直接给驾驶员打电话、微信联系约定乘车,分别由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县城、北留庄村、下宫村等地上车,去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双桥塔营、草场地、海淀区苏家坨镇台头村、河北省燕郊等地,乘客均为有偿乘车,其中1人车费120元,另1人车费200元,其余4人车费150元,检查时驾驶员马海涛尚未收取乘客车费。另查,晋BSD213号车车辆所有人是祁宏升,车辆是马海涛借用,相关法律责任由马海涛本人承担。晋BSD213号车及驾驶员马海涛均未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驾驶员马海涛驾驶无证车辆运营,认定马海涛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7份,《涉案证明材料》2份予以佐证,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495A02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没收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505-017150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19号北京福寿老年公寓西侧大院)
联系电话:010-87358157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