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运海:
2026年04月29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606-00840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6年02月26日09时47分,驾驶员陶运海驾驶京AZY689号小型轿车运营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北蜂窝路33号,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通过本人注册的首汽约车接单运营。此次运营为独立运输,共计1名乘客乘车。1名乘客本人约车,通过高德地图(首汽专车)乘车,乘车起始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北京站东街甲8号北京站地下停车场,目的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下沉广场,乘客此行车费金额34.85元,已支付给平台。无人中途下车。驾驶员使用平台软件计费,驾驶员已收取此次运营车费24.92元。该车未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现场未配合调查取证,驾驶该车离开现场,经多次执法调查通知仍未配合调查取证。驾驶员陶运海驾驶无证车辆运营,认定陶运海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涉案证明材料》11份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666A03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玖角贰分,警告并处罚款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606-00840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西院B座)
联系电话:010-88869903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