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
2026年03月06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6〕第0506-00733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因案件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03月06日作出如下决定:对2026年02月06日实施的实施扣押期限(详见京交【总】〔2026〕第0506-00733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三十日,至2026年04月07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领取京交【总】〔2026〕第0506-00733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19号北京福寿老年公寓西侧大院)
联系电话:010-87358157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