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9-24 17:48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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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24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5〕第0504-032132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06月04日18时37分,驾驶员贾磊驾驶京B14899号红色宇通牌大型客车行驶至国贸桥-道路向南100米,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由国贸桥载17名乘客前往上上城五期,本次运营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开展的包车客运业务。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包车客运。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编号为:京运包字B2536674号。本次运营该车共载17名乘客,其中2名乘客未在包车合同之内,上述包车合同之外的乘客通过路边招揽乘车,1人由国贸桥下上车前往上上城五期,车费金额15元;另1人由国贸桥下上车前往上上城五期,车费金额15元。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未收取包车合同之外乘客的车费。综上,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载包车合同之外的乘客乘车。认定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招揽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乘车,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涉案证明材料》2份予以佐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64A01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领取京交【总】〔2025〕第0504-032132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19号北京福寿老年公寓西侧大院)

联系电话:010-87358157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