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啸青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9-19 15:4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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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啸青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19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5〕第0105-037023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06月23日23时52分,北京啸青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范志明驾驶京AKJ338行驶至十八里店北桥-道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已装载货物20吨建筑用土,从北京市朝阳区龙瑞森加油站旁工地送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工地,本次运输中车厢部分未苫盖,车辆所载建筑用土已发生扬撒,扬撒到路面,发生脱落、扬撒路面长度20米(不含)以下。认定北京啸青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1份等予以佐证。现案件调查终结,认为当事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69A031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09月19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贰仟贰佰元整。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文书(缴款通知)到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网点缴纳。POS机刷卡缴纳的,请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缴纳。电子缴纳的,请通过缴款短信,按照提示操作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一支队领取京交【总】〔2025〕第0105-037023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一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22号)

联系电话:010-68335173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