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周乃军)

发布日期: 2025-06-11 16:4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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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军

2025年5月29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5〕第1104-009249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03月04日15时35分,驾驶员周乃军驾驶京BDC6833号南赤北京牌小型轿车运营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出租车调度站待运场,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车辆已取得本市车辆营运证,车辆所有人为北京轻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现场驾驶员周乃军未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尚未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其驾驶该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运营。综上,驾驶员周乃军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认定周乃军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予以佐证,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478B022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

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构地址、电话: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小王辛庄南路9号院,010-64581113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