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昕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02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5〕第0605-00596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02月18日10时05分,驾驶员程峰驾驶京AYG876号重型自卸货车载货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昕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程峰驾驶京AYG876号车由海淀区邓庄南路与永丰路交叉口西北侧工地载15吨槽土运送至门头沟区妙峰山工地。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车辆所有人为北京昕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昕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本次运输中该车车厢后部有30公分未苫盖,所载货物裸露在外,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扬撒。认定北京昕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涉案证明材料》2份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69A011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
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领取京交【总】〔2025〕第0605-00596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西院B座)
联系电话:010-88869903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