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作出京交【总】〔2024〕第0506-05824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1月04日10时00分,两名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开展网络巡查,发现北京神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汽车租赁信息。经查:北京神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110114MACM49QHX4,经营范围为小微型汽车租赁,该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为2023年06月13日。另查,该公司将车牌号为京CPW056号的小型轿车以北京神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义出租给承租人张相华使用,租赁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租金费用按月结算、每日200元。经执法人员通过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该公司未进行小微型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认定北京神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有《非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予以佐证,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598A010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告知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或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领取京交【总】〔2024〕第0506-05824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319号北京福寿老年公寓西侧大院)
联系电话:010-87358157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