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勇:
2022年11月22日,本机关作出京交(04)权告〔2022〕FXY00023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13日10时31分,当事人刘旭勇驾驶冀G6M350号车载客行驶至康庄综合检查站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当事人驾驶该车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拉载乘客6人,其中2名乘客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分别通过朋友介绍、电话联系乘坐该车,当事人与2名乘客分别商议此次车费100元、200元,被检查时,2名乘客均未支付。第3名乘客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是其爱人通过微信拼车群联系乘坐该车,商议此次车费200元。第4名乘客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铁站,是通过其妹夫联系乘坐该车,商议此次车费200元。第5、6名乘客均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分别通过微信拼车群、朋友介绍联系乘坐该车,商议此次车费每人200元。被检查后,后4名乘客中1人已支付200元,其他3人每人已支付100元,共支付500元车费。当事人与6名乘客均不认识。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冀G6M350号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当事人在重大党政活动保障期间从事跨省非法巡游车经营活动,且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涉嫌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根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于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不要求听证。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领取京交(04)权告〔2022〕FXY00023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58号院)
联系电话:010-68013592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