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李景文)

发布日期: 2022-11-30 17:31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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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文:

2022年11月22日,本机关作出京交(04)权告〔2022〕FXY00024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13日09时50分,当事人李景文驾驶京A54845号车载客行驶至G6高速康庄综合检查站进京方向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当事人驾驶该车由从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拉载乘客4人。其中1名乘客到北京安宁庄东路,乘客通过中间人联系的该车,商议车费为500元,已支付给中间人。2名乘客到北京海淀区门头新村,分别通过朋友介绍打电话、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联系的当事人,商议车费为每人200元,1人未支付车费,另1人被检查后已支付车费。第4名乘客到北京来广营,朋友介绍联系的当事人,商议车费为200元,未支付车费。4名乘客车费共计1100元。当事人在重大党政活动保障期间从事跨省非法巡游车经营,且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涉嫌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根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于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不要求听证。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领取京交(04)权告〔2022〕FXY00024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58号院)

联系电话:010-68013592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