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
2022年11月21日,本机关作出京交(04)权告〔2022〕FXY0003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15日17时39分,当事人李欢驾驶冀GJS032号车载客4人行驶至康庄综合检查站被执法人员示证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驾驶该车由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化稍营镇载客4人。其中1名乘客是司机朋友,未商议车费。另1名乘客是通过朋友介绍乘坐该车,送至北京市昌平区北邵洼,商议此次行程车费200元。剩下2名乘客为夫妻关系,是通过其孩子电话联系乘坐该车,送至北京昌平区西关环岛,商议此次行程车费200元。3名乘客共计400元车费。被检查时,所有乘客尚未支付车费。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冀GJS032号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当事人在重大党政活动保障期间从事跨省非法巡游车经营活动,且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涉嫌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根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于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不要求听证。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领取京交(04)权告〔2022〕FXY0003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四支队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258号院)
联系电话:010-68013592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