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查处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行为专项战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07-10-17 01:1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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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公安局、市交通执法总队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十类无照经营行业场所取缔工作力度的通知》(京公治字[2007]720号)的要求,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推进和取得实效、使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为“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秩序,给08年奥运会的成功召开打好环境秩序基础,总队决定从现在开始到十七大召开前,开展查处无证机动车维修行为的专项战役,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对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的场所进行调查摸底,统一造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无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城管、运管等部门对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的突出问题和热点地区进行集中专项清理整治。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履行牵头责任,组织开展专项战役。总队各执法大队、郊区县交通局(处)要主动与辖区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成立专项战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战役工作。

(二)组织调查摸排工作、边摸边整。总队各执法大队、郊区县交通局(处)对本辖区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门店进行一次拉网式的调查摸底,统一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的程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查处工作要实行立账、销帐制度。

(三)形成工作合力,解决难点问题。专项战役期间,由总队各执法大队、郊区县交通局(处)牵头,专门安排几次集中整治行动,组织辖区公安、城管、工商、运管等部门,对辖区存在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问题严重的地区、街道等进行集中清理整治,遏制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行为泛滥的势头,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四)发挥相关执法部门的作用,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在查处无证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凡涉及治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将案件移送给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充分发挥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工作中的作用,用足用好相关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同时,其他执法部门向总队各执法大队、郊区县交通局(处)移交的案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进行查处,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单位。

(五)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巩固整治成果。总队各执法大队、郊区县交通局(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道条》规定的职责,切实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责任,并与公安、城管、工商、运管等部门建立起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定期联席会、案件通报查处、联合执法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巩固集中整治工作成果,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对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使整顿结果长效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