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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财发〔2006〕305号
市政法委各单位,市运输管理局,市地铁运营公司、市公交集团、市祥龙公司: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报市政府批准,从2006年6月1日起,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北京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