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主要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等“9+X”进行分类。 责任清单,就是参照”9+X“的分类,按照运行环节、程序对各类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责任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我委系统经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共587项。按照行政权力类型分,有行政审批43项,行政处罚448项,行政强制2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2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40项,我委没有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事项。按单位分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权力16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行政权力178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行政权力150项,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权力337项,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权力10项,其中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行使的2项行政许可“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权限内)”、“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因涉及保密,故不公开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责任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C19433

 

对领取预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二)调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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