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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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或者打井;

  (三)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有前款规定作业的,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第二十条 从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结束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线,并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运行状态通告制度。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运营单位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