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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执法决定不服,可在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