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南龙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8-25 15:24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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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龙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21日作出京交(06)处罚〔2023〕HSJ0010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3月30日14时40分,驾驶员王雄驾驶鲁AU3215号车载客行驶至海淀区颐和园新建宫门停车场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济南龙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王雄驾驶鲁AU3215号车由济南市载31名乘客至海淀区颐和园,该车取得了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包车客运,现场检查时驾驶员无法出示道路客运标志牌,构成未持有效的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此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贰仟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京交(06)处罚〔2023〕HSJ00101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西院B座(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

    联系电话:010-88869903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