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系列解读之——货运篇
名词解释:
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货物为运输对象,以汽车为主的道路载货运输工具,实现货物有目的空间位移。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明确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货运发展方向”
第六条 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条例详解:为了推动本市货运的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货运总量目标,充分发挥货运促进现代城市物流发展的作用,《条例》明确规定本市货运应当向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从传统货运服务业向现代货运服务业转变。
()货运的社会化
货运的社会化,是指货主摒弃自货自运的传统运输方式,利用社会上的运输组织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发展趋势。货运社会化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有助于减轻货主的货运成本,扩大货运市场需求,提高货运效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信息系统,优化道路运输网络,引导货运企业拓宽货运业务,为货运的社会化创造良好的运输条件和环境。
()货运的专业化
货运的专业化,是指以专门的货运车辆为运输工具,聘用专业的运输团队,运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实施管理的一种货物运输发展趋势。货运专业化是提升货运企业竞争力,增强货运企业运输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货运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货运的专业化要求发展专业化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厢式、特种专用车、危险品和小型城市配送运输,努力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整合运输资源,采用零散集拼、分散接力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科学地规划快件货运线路,完善货运网络。采取明码标价、电话受理和上门取货、送货上门的经营服务形式,加快发展快件货运,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要求。
()货运的集约化
货运的集约化,是指以规模经营为目标,鼓励兴办大型货运企业,鼓励现有小型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整合为大型货运企业,提高企业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货运的集约化是对现有货运组织结构和运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其结果表现为一批货运大型企业甚至超大型企业的诞生。《北京交通发展纲要(2004-2020年)》提出鼓励和支持运输企业资产优化重组,组建区域性大型道路货运骨干企业,发挥其在跨省市专递快运、集装箱、危险品、大型物件运输领域的主导作用。加强货运市场管理,鼓励规模化与专业化经营模式。
“城市中心区将逐步建立城市配送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本市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详解:本市作为特大消费型城市,物流以输入型和城市配送型为主,生产生活货物运输需求量大,每日货物配送量日益增加。货物配送服务市场需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需求水平的日益提高,要求城市配送在服务能力与服务形式上,更加高效率、低成本、准时化地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提升城市中心区货运的整体质量和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吸收奥运期间道路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管理的经验,制定了本条规定。
()总量控制。目前,本市在城市管理上对货运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等通行限制措施,以控制进出城市中心区的车辆总量。而《条例》规定的“总量控制”,则是以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的供需总量为基础来确定中心区货运配送车辆总量,对城市中心区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以缓解城市交通与配送交通之间的矛盾。
()分类管理。对货运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应当根据测算的车辆总量,按冷藏保鲜、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运输、集装箱、搬家运输和其他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货物配送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统一车身标志标识、发放通行证等方式允许一定类别、一定数量的配送车辆可以全天通行,满足货运需求。
()择优配置。城市中心区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承裁着城市货物配送的重任,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借鉴本市在奥运期间建立绿色车队的成功经验,在选择配置城市中心区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时,应选择运输组织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车辆安全技术条件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明确其服务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义务,以提高城市中心区货物配送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逐步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运输配送服务的方式和运营模式分阶段实施,逐步提升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及城市物流的整体质量、效益和效率,实现安全、环保、便捷。
“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条例详解:目前城市中心区的商业设施由于没有配建相应的商品装卸和储存设施,造成周边地带交通拥堵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规定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大型商业设施配备自有的商品配套装卸设施和储存设施,可以避免占用周边的公共交通资源,缓解商品配送活动对周边交通的影响,但考虑到对现有大型商业设施进行改建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只重点规定了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
交通影响评价是对新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为尽量减少大型商业设施对交通产生的负面影响,本条确立了对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立项时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与《条例》规定的场站规划、中心区货运总量控制制度是改善本市城市中心区配送状况的有效制度,这些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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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货运发展方向 | ||
城市中心区将逐步建立 城市配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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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