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12 18:21 [打印]打印
分享到: 

  1.有偿错时共享停车的基本要求?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2.各区如何推动共享停车工作?

  答: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停车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3.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哪些内容?

  答: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4.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可以错时共享停车?

  答: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管理共享停车设施。取得的共享停车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上缴财政,实施共享停车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5.非经营性停车设施是否可以错时共享停车?

  答:对于提供共享车位的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停车费用,费用用于分摊共享车位的管理成本。

  6.错时共享停车的收费价格如何确定?

  答: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价格监管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

  7.错时共享停车的数据如何统筹利用?

  答:区停车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将停车设施位置、共享车位数量、供需双方信息、共享时段、收费价格等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8.对于提供错时共享车位的单位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一是市区两级制定资金奖励政策,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二是实行共享停车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三是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机构予以表扬。四是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的单位,在服务质量评价中应给予加分。五是鼓励白天发挥驻车换乘作用的停车设施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  


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