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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12 18:19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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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的范围?

  答:停车信息报送范围为全部类型的停车设施,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范围为经营性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需办理经营性备案。专用停车场按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不需办理经营性备案。立交桥下停车场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暂参照办理经营备案。  

  2.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的受理部门?

  答: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3.停车设施信息报送的程序?

  答: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设施设置情况报送至区停车管理部门。居住小区按停车自治管理设置的停车设施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4.停车设施信息报送的材料?

  答:(1)停车场名称;

  (2)停车场位置(包括四至范围和详细门牌号码、停车场入口经纬度坐标);

  (3)停车场类型;

  (4)停车泊位数量(含总数及地面、地下、平面、立体等各类型泊位数);

  (5)设置单位及产权单位(或自治组织)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6)停车场收费管理情况;

  (7)其他停车设施相关信息。

  5.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的材料?

  答:(1)营业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2)自有产权停车设施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委托经营的提供产权方证明及委托经营协议;

  (3)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依照法规、规定不需办理规划手续的除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5)符合相关规定的设备清单;

  (6)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7)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与市行业监管平台对接方案;

  (8)安全管理承诺书。

  临时设置的停车设施办理经营备案时提交材料不包括第三项、第七项。

  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配建停车场申请办理经营备案的,应提交产权证明或委托管理材料。

  6.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要求的申请表,载明变更的事项,以及涉及变更的材料,不涉及变更的材料不需重复提交。其中经营单位发生变更的,不仅需要重新提交营业资质证明,还可能涉及委托经营协议、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承诺书等,均需重新提交。

  7.道路停车泊位如何管理?

  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均不需要办理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

  8.若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如何处罚?

  答: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9.若停车设施设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如何处罚?

  答: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停车设施设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10.如何区分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答:公共停车场(包括路外公共、公建配建、立交桥下)是指在道路以外,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包括单位大院、居住小区)是指在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