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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9-06 11:4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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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法发〔2021〕78号)要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应取消以下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一、取消“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行政许可事项

(一)对应本市取消事项名称:“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初审”事项及该事项下全部办理项,办理项具体为“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企业工商事项变更备案”“补办《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注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四)具体改革举措:取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二、取消“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一)对应本市取消事项名称:“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项中“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和“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告知承诺制)”2个办理项。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举措:将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市场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强化信用监管,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在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审核等方面的应用。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企业业绩、人员资格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三、取消“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一)对应本市取消办理项名称:“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事项及该事项下全部办理项,办理项具体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举措:将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