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出租汽车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11-29
  5. [成文日期] 2019-11-28
  6. [发文字号]  京交行发 〔2019〕 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1-29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提前退出运营(拟卖出)监管工作的通知

[打印]打印
分享到: 

各区交通运输分局、交通局、各区交通委,辖区个体管理站,各出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拟提前退出运营(拟卖出的双色车)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监管,从源头遏制我市“克隆巡游车”的产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巡游车企业、个体工商户、辖区个体管理部门责任

对于拟提前退出运营的巡游车,巡游车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车辆勘验前做好车身改色和拆除专用营运设施设备及标志标识工作。

(一)车身改色

巡游车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将相关车辆送具备汽车车身维修专项作业资质的维修业户(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目录为准)进行车身改色,改色时需将全车身喷涂为单一颜色,并留存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及维修发票等材料备查。

(二)拆除专用营运设施设备及标志标识

顶灯、计价器、车门标识等所有巡游车专用营运设施设备及标志标识要予以拆除,对于相关运营证件要全部依法上缴;计价器识别机器码要与巡游车号牌逐一对应后登记造册入库管理,入库目录在现场勘验时须提交给勘验人员;顶灯要分批次与退出运营的巡游车数量总数对应后登记造册入库管理。个体工商户巡游车提前退出运营的,顶灯、计价器、车门标识等上缴登记管理由辖区个体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定期销毁。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一)车辆勘验监管责任

各辖区运管部门在接到车辆勘验申请后,依法完成以下工作。

1.勘验车辆基本情况。两名或以上现场勘验人员对拟退出运营车辆进行逐一勘验,核实车辆行驶证、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

2.勘验车辆改色情况。现场勘验人员登录“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在维修记录详情中核对车辆改色情况是否与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信息相符,并将核对情况截屏留存备查。

3.按照“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对车辆勘验过程进行逐车录像并留存备查,录像可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标准为:

(1)现场勘验人员持执法记录仪清晰采录车辆前挡风玻璃下的车辆识别代码,拉远录像视角采录车辆正前方牌照号,保持录像角度对准车辆绕行一周,采录整车改色情况、专用营运设施设备拆除情况。

(2)整个录像过程不得间断,通过录像时间证明整体录像过程。

4.现场勘验人员填写《提前退出运营并拟进行旧车交易巡游车验车申请表》(见附件),提出勘验初步意见后,将勘验的录像光盘等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二)日常监管职责

1.各辖区运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巡游车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指导车辆所有人建立相应的专用营运设施设备回收处理和销毁的制度措施;建立检查制度,定期核查顶灯、计价器等专用营运设施设备的登记入库及回收销毁情况,并按照登记信息进行核销。

2.各辖区运管部门要做好巡游车退出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车辆现场勘验或勘验不符合要求标准的,整改合格后办理车辆退出。

3.城六区交通委和各郊区交通局应指导本辖区个体管理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要求,及时向个体工商户宣讲政策内容,组织和监督个体工商户上缴提前退出车辆的顶灯、计价器、车门标识等专用营运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工作台账,做好已上缴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的存放和销毁工作。

4.委行业监督处会同委出租(租赁)汽车管理处对各辖区运管部门落实车辆现场勘验等旧车退出运营的相关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抽查。辖区运管部门要确保个体管理部门、巡游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旧车退出,确保现场勘验工作严格落实。

5.凡退出车辆为拟卖出的双色车,须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运营”事项办理旧车退出,其申办所需条件材料按本通知要求增加;“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车辆办理牌照证明”事项不再办理退出车辆为拟卖出双色车的车辆退出运营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提前退出运营并拟进行旧车交易巡游出租汽车验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