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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市轨道设施设备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5-06
  5. [成文日期] 2019-05-06
  6. [发文字号]  京交设施发 〔2019〕 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06
  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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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运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京轨道办发〔2015〕2号)进行修订,制定《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

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规范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条例》规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护区施工作业为《条例》规定的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

第四条 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应根据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大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保护区施工作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主体结构建设完成但未投入试运营的,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依法公告安全保护区范围;

(二)协调保护区施工作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查处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危害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保护区施工作业后评估结果备案。

第七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资产管理与保护工作;

(三)委托运营单位论证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安全影响;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保护区施工作业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

(二)建立健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制定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方案评审办法和审查规范细则,向作业单位公开;

(三)检查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掌握保护区施工作业进展情况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并处置由保护区施工作业引起的危及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

(四)配合作业单位评估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

(五)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查作业单位制定的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方案;

(六)保护区施工作业后确认运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配合作业单位完成工程后评估。

第九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作业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保护区施工作业,并负责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及质量管控。在作业完成后,及时向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二)作业单位应制定施工专项工程方案,对运营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随时向运营单位汇报施工作业进展情况;

(四)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施工专项工程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配合运营单位检查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六)当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运营单位;

(七)结束施工作业后,作业单位应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章  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 工程申报。保护区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工之前,需向产权单位进行保护区施工作业工程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全部合法性证明、设计方案、作业单位资质等。轨道交通资产处置和保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产权单位应向运营单位发送配合工作委托函。

第十一条 方案预审。运营单位接到配合工作委托函后,应按照程序简明扼要、公开透明、服务作业单位的原则通知作业单位报送相关材料清单,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要求的事项。

方案预审不通过的,运营单位应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通知作业单位。

方案预审通过且影响轻微的,可直接进入配合启动环节;方案预审通过且影响较大的,运营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方案评审。运营单位按照制定的保护区施工作业工程方案评审办法组织实施。

对轨道交通既有线路影响较大的,应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作业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工程方案,经评审专家组签字确认后,报送运营单位,进入配合启动环节。

第十三条 配合启动。方案审核通过后,运营单位应组织作业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召开配合启动会,布置相关配合工作,并与作业单位签订相关监管、配合协议。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工程施工期间,作业单位应按照通过评审的工程方案组织实施,并要求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监测数据、施工进展和安全状况。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运营设施设备巡查,随时掌握施工作业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出现危及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产权和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工后评估。结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工后评估备案。作业单位应将工后评估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作业、建设、产权和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京路制法发〔2008〕64号)有关轨道交通的条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