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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道路客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4-01
  5. [成文日期] 2014-03-13
  6. [发文字号]  京交运发 〔2014〕 14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3-14
  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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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运发〔2014〕147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站,各外埠进京运营客运企业:

为了加强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态管理,有效规范其运营行为并提供应急服务,维护省际客运安全运行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视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4年3月13日




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

卫星定位监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态管理,有效规范其运营行为并提供应急服务,维护省际客运安全运行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是指持有京外各省(区、市)依法核发且当期有效的机动车行驶牌证和《道路运输证》,经我市依法备案并取得《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和《外埠客运通行证》,按固定线路、时间、班次从事进出京客运经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外埠进京客车)。

第三条 本市建立外埠进京客车卫星定位监视管理系统,依托各客运场站对外埠进京客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监视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应急服务。

上述监视管理与服务,不改变外埠车属企业对进京客车安全运营管理的法定主体责任以及车籍地行政、执法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外埠进京客车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安装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外埠进京客车所属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1)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将企业监控平台与我市卫星定位监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视系统)有效连接,准确传送并及时更新进京客车、驾驶人员、监控平台的基础静态信息;实时传输客车坐标位置、行驶车速、开关车门、异常报警等运行动态信息;接收到我市监视系统发出的临时紧急信息后,应予及时反馈。

具备车载视频功能的外埠进京客车,应当同时传输视频信息。

未与本市监视系统有效连接的外埠进京在用车辆和新增、更新车辆,本市暂不予办理《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

 

第二章 监视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客运场站设置监视系统终端和值守岗位及人员,负责实时接收、监视进出本场站的外埠客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行动态信息。

各客运场站应对信息接收、监视岗位值守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上岗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技能,熟悉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和应急情况处置程序,具有基本业务技术知识。

第六条 各客运场站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相应的监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与车属企业签订相应协议,认真履行监视管理职责。

各客运场站履行监视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事项。

第七条 外埠进京客车应当严格按照《外埠客运通行证》规定的运行路线行驶,不得擅自驶离运行路线和方向;应当在指定的客运场站或配载站点上下旅客和行包,严禁行驶途中擅自上下旅客和行包;应当严格遵守道路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连续驾驶达到4个小时(夜间2个小时),必须停车休息或换人驾驶,严禁超时疲劳驾驶。

第八条 外埠进京客车运行中出现下列异常情形的,监视系统自动采集后作为违规信息记录和存储;客运场站和行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处置措施:

(一)超速行驶:即车速超过该路段限速值的。

(二)疲劳驾驶:即车辆连续行驶4小时(夜间2小时)以上未曾停车休息的。

(三)脱线行驶:即车辆行驶轨迹和行驶方向明显偏离规定的行驶路线的。

(四)站外揽客:即车辆途中停车时无故开关车门的;无法传输开关门信息的车辆,途中异常停车时间超限的。

第九条 监视人员监视到下列异常动态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运行中的车辆发出警示或指令信息,必要时直接通话问明情况,并记入监视管理台帐(台账式样见附件一):

(一)车辆超速20%以上,持续不减速或反复超速的。

(二)车辆违法超员载客的。

(三)车辆严重偏离运行路线或长时间中途停驶的。

(四)传输信号中断且长时间未恢复的。

(五)遇有其它异常情形的。

前款超员载客信息采集,适用于车载终端具有视频传输功能的车辆。

前款传输信号中断且长时间未恢复的,客运场站不得安排该车辆出站运营。

第十条 监视人员获取到下列异常情况信息时,须立即转报场站领导或场站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一)运行车辆拒不听从警示指令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强令制止其继续行驶;强令制止仍无效的,立即通知车属企业采取强行措施;事后应报请本市行业管理机构,禁止当事驾驶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运营。

(二)车辆因安全技术故障中途停驶的,或遇灾害性天气、道路损毁受阻的,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或遇有其它严重事态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封存、保全相关监视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客运场站监视人员每天要对当班监视信息进行整理和交接。

客运场站每周要对监视信息进行汇总归档。每周汇总的各类违规信息记录,要与当事车辆驾驶员或车属企业进行核对,经双方签字后予以确认。双方核对有异议的,通过监视信息回放进一步核准。当事驾驶员对违规信息记录提出合理解释和诉求的,由客运场站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共同核准是否认定为违规信息记录,并注明签字。

客运场站依据与外埠车属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外埠进京客车的累积违规信息记录,对当事车辆和驾驶员施以管理教育和处置措施,并适时抄告外埠车属企业和本市辖区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本市客运场站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各辖区管理部门,须每日登录监视系统浏览外埠进京客车运行信息,对重要异常动态予以直接监视和重点关注,对辖区客运场站直报的重要信息及时做出回应并采取应急措施;每月汇集整理外埠进京客车违规信息记录,依据本规定附件二予以处置,并抄告车籍地对口的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客运场站监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规信息记录的外埠进京客车按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其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外埠进京客车拟暂停营运的,由车属企业按照本市《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规定》向客运场站及辖区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停运手续后,该车辆暂不列为本市监视对象;但暂停营运期间擅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仍须纳入本市监视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各客运场站和辖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保全外埠进京客车监视管理信息。车辆违规信息记录及其处置、抄告、流转等文本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无实用和备查价值的一般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依法依规应当永久保全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归档永久保存。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泄露、删除、篡改监视信息数据。


第三章  信息归集与处置

第十五条 外埠进京客车动态监视信息按自然年度进行归集。即年初信息记录始于O,年末信息采集后归于O。

第十六条 对外埠进京客车年度内的违规行为,按其情形分别归集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脱线行驶、站外揽客、超员载客、阻断信号;按其情节依次归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按其程度递进归集为轻度违规、中度违规、重度违规、严重违规。具体归集方式按本规定附件二执行。

第十七条 外埠进京客车年度内的违规记录分别达到轻度、中度、重度、严重违规程度时,各客运场站和辖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附件二及时采取管理处置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监视管理台帐


附件二:监视等级及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