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道路客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09
  6. [发文字号]  京交运发 〔2013〕 5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12-09
  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省际道路客运实名制售票验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打印
分享到: 

京交运发〔2013〕526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站、客运企业,北京海博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提高省际道路客运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票务管理,维护旅客权益,特制定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实名制售票验票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执行。

根据实名制票务管理系统分步建设进度,2014年1月1日起先启动实名售票,之后在2014年内适时启动实名验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对《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予关注并及时归集和反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3年12月9日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实名制售票验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际道路客运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票务管理,维护旅客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省际客运场站及其站外延伸配载站点、市内各客票代售服务点的售票验票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省际道路客运实名制票务管理系统及应用平台,实行实名制售票验票。旅客在本市各省际客运场站及其站外延伸配载站点、市内各客票代售服务点(以下分别简称客运场站、配载站点、代售点)购票和乘车时,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客运场站、配载站点、代售点须登记、验证并留存旅客实名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客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

(一)合法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身高150cm以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证(卡);

(二)合法有效的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

(三)合法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护照、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章 购票和售票

第五条      旅客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可以自主选择以下购票渠道和方式:

(一)在客运场站售票窗口预购、现购该站或其他客运场站的始发车票;

(二)在市内各代售点预购可供选择的班线车票;

(三)在客运场站的延伸配载站点现购车票;

(四)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旅客,还可以登陆本市省际客运信息网(网址:e2go.com.cn),以网上支付方式预购可供选择的班线车票,临行时凭相应证件到客运场站取票乘车。

第六条 在同一乘车班次或同一乘车时间段内,一张有效身份证件限购一张车票。

第七条 身高120~150cm的儿童应购买儿童票,身高超过150cm的儿童须购买全价票。

成人旅客持一张全票可以免费随带1名身高不足120cm且不占座位的儿童;随带儿童超过1名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儿童票。随带儿童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成人旅客应将携带儿童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告知售票员。

第八条 旅客可以委托他人代购车票,但受托人须持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购票。

第九条 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确需应急购票乘车的,可以到客运场站警务室说明缘由、自报身份,经警务人员核实、登记后办理《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式样见附件),持该证明购票乘车。

由客运场站警务室出具的《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限定用于旅客购票、退票、检票,其它场合使用无效。

第十条 符合法定购票乘车优抚条件的旅客,应当同时出示优抚证件。

第十一条 各客运场站售票窗口、各配载站点、各代售点应当配备符合《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GA450-2003)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机读设备,并与实名制票务管理系统连接,自动采集旅客身份证信息并截取显示于票面。

旅客持无法机读的有效身份证件购票时,售票人员须将有关信息手工录入系统,交付车票时应提示旅客当场核对,核对有误时应重新制票出票。

第十二条 各客运场站应当为网上支付购票的旅客设置取票专口,确保旅客进站后顺利取票。一级客运场站应当同时配备旅客自助式取票设备。

第十三条 旅客退票时应持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证件,到乘车客运场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票务人员核对车票和证件信息,票、证信息一致的方予办理退票手续。以网上支付方式预购车票的退票旅客,已取票的应在客运场站退票窗口退票,未取票的可在网上退票。


第三章 验票和上车             

第十四条 各客运场站应设立独立和封闭的候车区,并在候车区入口处同时配置车票信息读取显示设备和X光安检设备,由站务人员对进入候车区的旅客进行验票和安检。

没有条件设立独立和封闭候车区的客运场站,应根据场地环境设置必要的简易隔离设施,保证验证验票环节和流程合理顺畅。

验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临时改用人工验票方式。

第十五条  旅客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期车票接受验票和安检,经确认票面信息与身份信息相符且安检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封闭候车区。

旅客持优抚车票接受验票时,应同时出示优抚证件。持非全价车票随成人旅客同行的儿童,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客运场站须在封闭的候车区域内为候车旅客提供饮水、盥洗、如厕、购物等充分的便利条件。旅客临时离开封闭候车区的,返回时须重新验票和安检。

第十七条  临近发车时,客运场站应当通过广播和电子显示屏明确告知候车旅客;站务人员应当引导旅客在登车出口处依次检票上车,同时提醒旅客自行核对确认乘车日期、班次、终到站等是否与出行目的相符,防止误乘和漏乘。


第四章 管理和应急      

第十八条 本市省际客运联网售票中心为各客运场站及配载站点、代售点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站、点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并完备系统安全防护、故障应急等预案和措施,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客流高峰时段的公共安全和运行秩序,各客运场站在实行实名制售票验票管理服务的同时,应当根据本场站高峰客流承载能力,完备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常备必要的应急物品物件,并及时进行客流预测,适时采取提前预售、扩大网售、增开专口和优化验票流程、设置安全隔离等应急性措施。

第二十条 各客运场站因采取客流高峰应急措施必须临时简化实名售票验票管理服务程序的,应事先报局审定准许;紧急情况下可由场站主要领导临时决定,事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名制售票验票产生的旅客个人信息必须依法受到保护。售票验票工作人员、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必须保证在自己经手的工作环节上,旅客个人信息不被擅自复制和外泄。严禁任何人以旅客个人信息进行利益交换和违法交易。对渎职和违规者将依法严肃追责。

第二十二条 各客运场站、配载站点、代售点应当通过各种媒介和载体,向旅客积极宣传、充分告知、明确解释实名制售票验票管理服务事项,设置和完善管理服务引导标识,为旅客实名购票、验票、乘车提供便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客运场站与配载站点间的票务管理和结算事宜,另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行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