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事发〔2017〕23 号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水污染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强化我市船舶污染物监管工作,特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打造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程管理模式,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保护水体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市地方海事局
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各区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区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监管辖区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作业,检查游船单位防污染措施落实、《船舶垃圾转移单》(见附件)填报等情况。
(三)各游船单位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船舶污染物清扫、收集、贮存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与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交接。
三、接收转运处置模式
发挥游船单位船舶、码头自身污染物接收设施的作用,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并使用设施。协调有关部门,将船舶垃圾纳入我市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监管模式
各单位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依法对船舶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实施全过程监管,防止任何以利用为名的变相污染物排放,禁止产生二次污染。
(一)制定污染物监管制度
1.制定污染物存储设施的配备制度,对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管。
2.制定船舶垃圾填报制度。明确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废水和船舶废水的去向及处置方式。
3.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流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体系。
(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
1.核对《船舶垃圾转移单》,仔细了解船舶污染物去向,确认污染物渠道正规并合法回收利用。
2.接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并将接收基本情况填写《船舶垃圾转移单》报海事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环境质量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