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事发〔2017〕16 号
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交通局,各游船单位:
为加强本市通航水域巡逻救护工作船(艇)的管理,确保巡逻救护船(艇)发挥其巡逻救护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巡逻救护船(艇)的购置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购置(建造)巡逻救护工作船(艇)的游船单位应按照船舶核定工作流程向辖区海事机构提交船舶核定(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及船舶建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造船资质。经市局核定后方可购置(建造)。
二、巡逻救护船(艇)的技术条件
从事巡逻救护的自航船舶需有船检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非自航船舶需有船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非自航船舶检验备案表。
三、巡逻救护船(艇)的标志、标识及设施配备
(一)巡逻救护船(艇)须在船首或船尾部悬挂巡逻救护旗,船舷两侧喷涂巡逻救护标识。
(二)巡逻救护船(艇)须至少配备带有反光条并符合标准的救生衣6件及救生圈3个;并至少配备长度不小于4米、直径不小于25毫米的救生杆1根。
(三)巡逻救护船(艇)须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可携式对外扩音装置。
(四)巡逻救护船(艇)须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器材及拖曳设备。
(五)从事夜航巡逻的救护船(艇)须在船首配备可调节照射角度的白光探照灯1盏,其有效照射距离不小于50米,并在船尾易见处配备可正常工作的黄光闪光灯1盏。其能见距离不小于200米。
四、巡逻救护船(艇)的巡视
(一)每艘巡逻救护船(艇)须配备驾驶员及1名救生人员。
(二)各游船经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巡逻救护船(艇),并使之时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准备对遇险人员和船舶施救。游船活动期间,救护船(艇)应不定时地在水域内巡视,以确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三)每10艘夜航自航船舶、每4公顷水面或最长航线不超过400米的夜航非自航船舶活动水域,均须至少配备1艘巡逻救护艇,巡逻救护艇接到报警后须于最短时间内到达报警船舶,并注意避让其它船舶。
五、其他工作船(艇)的管理
消防船(艇)、保洁船及其他工作船(艇)的购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六、检查监督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巡逻救护船(艇)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做到专船专用,不得用于载客及变更其巡逻救护用途。
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