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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路建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7-20
  5. [成文日期] 2012-06-19
  6. [发文字号]  京交路建发 〔2012〕 1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6-20
  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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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路建发〔2012〕139 号

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无机结合料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为加强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基层工程质量,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修订、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交路法制发〔2018〕192 号)附件 2: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六、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一般按 7 天设计抗压强度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基层水稳 1JSW1(不低于 3.5MPa)、基层水稳 2JSW2(不低于2MPa)和基层二灰 1JEH1(不低于 1MPa)、基层二灰 2JEH2(不低于 0.7MPa)。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参照水泥稳定碎石执行。”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无机料厂应具备不小于 400 吨/小时、4000 吨/日的混合料拌和能力。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无机料厂应具备不小于 500 吨/小时、5000 吨/日的混合料拌和能力。”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无机料厂应采用卧式双转轴强制式拌和机或间歇式拌和设备,鼓励采用两次拌和工艺, 拌和时间应不少于 15s,保证加水量控制准确、拌和均匀。” 

4、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拌和机电子调速系统精度≤1%,电子秤和皮带秤精度≤±0.5%。拌和机电子调速系统、电子秤、皮带秤及水流量控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检定周期不大于 1 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核查。” 

5、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集料仓的数量应保证级配需要,应较规定的备料档数增加 1 个,且不应少于 5 个料仓。为防止串料,各个料仓的挡板高度应不小于 1m。”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无机料厂应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并做好排水设施;场地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 C15,厚度应不小于 200mm,细集料、水泥、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应有覆盖,上述材料严禁露天堆放,应放置于专门搭建的防雨棚或库房内; 

“无机料厂的加水量计量装置应采用流量计方式,水的流量数值应在中央控制室的控制面板上显示。” 

7、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水泥、石灰、粉煤灰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的相关要求。” 

8、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后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水泥样品应保留至少 3 个月以备复查。” 

9、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碎石、砂砾质量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的规定,压碎值不大于 22%。对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0.075mm 以下粉尘含量和软石含量同时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的相关要求。” 

10、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的级配范围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的规定,不同公路等级、交通荷载等级的基层或底基层采用不同的材料分档,然后在不同料仓上料、配合。” 

11、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无机料厂试验室应按无机料厂试验室应依据《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的规定,按照原材料检验、 混合料目标配合比设计、混合料生产配合比设计和施工参数确定四部分对混合料进行组成设计。经生产验证后,确定颗粒组成(级配)、配合比和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7 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抗压模量、劈裂强度等指标及控制范围,列入企业标准,并保持稳定。” 

12、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按《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的规定进行无机料的摊铺、碾压、养生、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提高均匀性,保证施工质量。” 

13、将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压实度检测,每个工作班应进行不少于 1 次现场取样击实试验,施工期间每次最大干密度差值宜不大于 0.02g/cm³,取平均值作为当天压实度的检测标准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使用。” 

14、将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石灰稳定材料或石灰粉煤灰稳定材料层宜在当天碾压完成,最长不应超过 4 天。” 

15、将第四十九条第六款修改为:“水泥稳定材料或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宜在 2 小时之内完成碾压成型,应取混合料的初凝时间与容许延迟时间较短的时间作为施工控制时间。” 

16、将附表 1 试验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要求中,石灰材料新增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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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将附表 1 试验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要求中,集料材料新增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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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将附表 2 原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频率要求中,石灰材料新增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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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将附表 2 原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频率要求中,粉煤灰材料检验项目“筛分”修改为“细度”。 

  20、将附表 3 无机料出厂检验项目及频率要求中,击实检验项目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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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将附表 3 无机料出厂检验项目及频率要求中,新增“级配”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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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2018 年修订)》


附件: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2018 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