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轨道发〔2017〕51 号
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团,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监管,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备和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我委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验收工作细则(试行)》(京交运轨发〔2011〕300号)进行整合修编,形成《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专项验收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验收工作细则(试行)》(京交运轨发〔2011〕3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