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轨道发〔2017〕38 号
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团,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加强验收工作监管,以利于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参建各方更好的贯彻执行,我委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京交运输发〔2010〕27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