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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道路客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9-06
  5. [成文日期] 2015-09-05
  6. [发文字号]  京交运发 〔2015〕 48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9-06
  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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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第29条、31条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803号),旅游客运车辆因各种原因退出营运时,企业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旅游客运车辆拟退出营运时,必须先去除喷涂(固定)在车身内外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图案、喷饰号、租车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营运标识,撤除车上摆放(悬挂、张贴)的《旅游包车证》和《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证件。

二、营运客车以报废、转出的方式退出营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公安交管部门申报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

(二)持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签注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交管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车辆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报的《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可通过市交通委官网下载);

2.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旅游包车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时不需提供委托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申办车辆报废的提交《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车辆转出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三)辖区运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审核企业的报备材料。符合条件的,通过运政系统录入车辆注销、转出日期,变更车辆营运状态,并告知经营企业。

三、企业因注销旅游客运经营项目或削减运力规模办理车辆退出营运,且车辆退出营运后仍留作企业自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先向辖区运管机构提交上述材料中1-3项,另需在《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申办说明”栏做以下承诺:在运管部门完成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后,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申办车辆使用性质、京B专用号牌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向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报备。

辖区运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审核企业的报备材料。符合条件的,通过运政系统制发《退出营运证明(减少指标)》,并告知经营企业。

(二)企业在辖区运管机构办理完上述车辆退出营运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持《退出营运证明(减少指标)》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营转非)、车辆号牌(非京B)的变更登记;之后到交通委运输局办理注销旅游客运经营项目或减少运力手续,报备完成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四、需进一步明确的相关事项:

(一)企业注销旅游客运经营项目或削减运力规模的,市交通委运输局将在办理完相应备案手续后,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并函告相关部门。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退出营运的车辆,车属企业应在2015年10月底前补办退出备案手续。

(三)企业用退出车辆指标继续更新的,需在180天内购置车辆并办理营运手续,期限计算以公安交管部门《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机动车登记证》签注的转出日期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退出营运车辆,期限计算以本通知发布日为准。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视为自动终止经营,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相应车辆营运证件(核减运力规模);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超过180天的,企业须提前30天向市交通委运输局提出申请,经研究准许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90天。

(四)企业办理停业、营运车辆停驶备案手续的,停业、停驶期限为180天。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超过180天的,须提前30天向市交通委运输局提出申请,经研究准许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0天。逾期不能复业、复驶的,企业应办理注销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或减少运力、车辆退出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相应企业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件(核减运力规模)。

(五)退出营运的车辆属于小型客车的,需同时执行本市小客车管理相关规定。

(六)本通知明确的有关事项今后如需作局部调整时,将在市交通委及运输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5年9月5日




附件: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