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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市道路养护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4-30
  5. [成文日期] 2021-04-29
  6. [发文字号]  京交道管发 〔2021〕 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4-29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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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六区交通委、各远郊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北信基础公司、歌华有线公司:

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公用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升用户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了《进一步提升市政公用接入水平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函〔2021〕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审批

依托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平台”),对于符合相关管径、接入长度、占掘路位置的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实行分类审批,即“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

(一)对符合“三零”服务或“非禁免批”范围的,实行免予审批,即非禁免批;

(二)对不适用于“三零”服务和“非禁免批”的实行并联审批,即规划、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非禁免批

(一)适用范围

1.符合接入低压燃气或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不大于100米的“三零”服务项目,工程由市燃气集团所属公司、给排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建设。

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供水管径不大于4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50厘米。

2.符合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报装容量不大于160千瓦,管线长度不大于150米(不包括电力井室),开挖城市道路长度小于100米的市政接入电力工程,工程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统一负责建设。

3.5G基站、城市照明、公交站台综合改造10千伏以下电力接入工程。

4.不适用情形

(1)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2)占用首都功能核心区,占用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毗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和天安门广场;

(3)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二)对接程序

对符合“三零”服务或“非禁免批”适用范围的,且不在“非禁免批”禁止区域城市道路名单内的,免予行政审批,即实行非禁免批。

1.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根据市、区城市道路管养权属,加强与市交通委、城六区交通委、各远郊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施工前,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将施工方案(包括道路挖掘回填专项方案、既有设施保护方案、夜间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推送至各相关部门。

2.接到施工方案后,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安排专人主动对接,组织对道路挖掘回填专项方案、既有设施保护方案、夜间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督促其修改完善方案内容。

3.开挖城市道路前,施工单位应勘查挖掘线由和既有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施工前应登陆“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与相关管线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

4.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就占掘路及恢复等问题与道路养护单位在占地前协议一致。道路养护单位不得因占掘路及恢复等问题的协议影响开工。

5.工程实施期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做好施工单位名称、时间、地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设信息的现场公示,并进行交通导改维护,确保占掘路施工安全。

6.工程竣工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需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于3个月内将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三)掘路、回填、修复标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道路恢复应严格遵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规定。

1.掘路线由原则上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采用斜向或曲线方式。

2.开挖、回填时应对既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既有的地下管线。

3.掘路修复的结构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结构强度,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标高应低于路面结构;

4.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1/2时,应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面层宜为全幅修复;

5.掘路工作面每日挖掘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或进行临时修复,确保路面平整、无下沉、无坑槽;

6.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处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且回填路基顶面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20MPa,不得带水回填;

7.冬季(气温低于5℃)修复掘路面层,宜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在气温适宜后再进行二次修复。

(四)强化监管

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督促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质量、环保等各项管理要求,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2.组织路面修复质量验收。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具体实施掘路修复工程,确保按不低于原标准修复道路。路面修复工程完工后,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始计入路面修复质量责任期(1年),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及时予以处置解决;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重新组织路面修复,直至合格为止。

3.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道路养护单位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针对掘路施工、路面修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通报、约谈、停工整改等措施,督促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及时妥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设施安全。

三、并联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市社会投资的申请供水、电力、燃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从市政公用支管线到产权分界点的市政公用接入地下管线工程,不含架空线工程。其中:

1.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其中低压报装容量不大于160千瓦;

2.给水:管径DN300毫米及以下,且管线接入长度150米及以内;

3.排水: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

4.供气:压力等级为中压A及以下且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

5.供热: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

6.通信:规模24孔及以下;

7.歌华有线:长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

8.5G基站、城市照明、公交站台综合改造10千伏高压电力接入工程。

9.不适用情形:

(1)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2)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3)毗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和天安门广场,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

(4)暗挖、顶管、拉管穿越既有城市道路。

(二)对接程序

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包括用户注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审批事项实行统一代码管理,由在线审批平台生成并联审批实例代码,通过并联审批实例代码实现全流程信息归集和管理。有前后审批时序关系的,前时序审批决定由在线审批平台自动推送后时序审批部门。

1.用户注册。申请人通过“首都之窗”注册用户相关信息,包含身份证信息、企业法人信息等。用户注册成功后,可在申报相关事项审批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提交房屋产权、规划许可等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并可复用电子材料库中的相关材料。

2.申报办理。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需要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可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市政公用接入报装审批专题”自助申报,或在各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3.容缺受理。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在线审批平台公开城市道路占掘路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清单,对于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须在行政许可决定前提交所缺要件。若不能按时、按要求补齐所缺要件的,则不予作出许可决定。

4.并联审批。申请人申报后,在线审批平台同步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路政、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申请材料,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受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城市道路占掘路行政审批决定。

(三)信用管理

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作出占用挖掘道路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与审批内容、承诺事项不符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失信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学习到位。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方案》的学习研究,全面准确把握《工作方案》涉及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并联审批的政策新要求,主动对接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其中,涉及市管城市道路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做好服务对接工作;涉及区管城市道路的,由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做好服务对接工作。

(二)执行到位。各单位要结合《工作方案》中城市道路占掘路政策新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及相关文件,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明确衔接流程、严格修复标准、加强监督检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坚决将政策执行落地。

(三)培训到位。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专项培训,传达市领导会议精神、政策文件内容、部署工作任务、细化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要求,通过专题培训班、政策讲解、经验交流等形式,确保政策逐一落实到岗到人。

(四)宣传到位。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工作方案》涉及城市道路占掘路政策新要求及具体改革措施的宣传、讲解,通过印制宣传小册子、发放宣传折页、上墙、上网公示等形式,多措并举,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使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深入、细致了解改革具体举措。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市政府审改办进一步提升市政公用接入水平更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