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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道路客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11-16
  5. [成文日期] 2021-11-16
  6. [发文字号]  京交客运发 〔2021〕 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1-16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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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行业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管,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辖区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运营车辆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实施的日常监管检查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工作由各郊区交通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城六区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负责本市城区道路客运行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

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做好行业执法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业监管应坚持依法监管、认真履职,安全第一、见违必纠,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统筹推进、协调联动。

第五条 行业监管应坚持问题导向和标准引导相结合,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做好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的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做好预防道路运输事故、严重服务纠纷和行业稳定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牢全行业依法运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六条 行业监管应紧紧围绕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内容,主要采取入户检查、网上监管、投诉核查、联合监管等方式实施,实行闭环管理。行业监管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作为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较差的企业应列为重点单位实施监管。

第七条 区行业监管工作应完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检查任务指标,并接受督导检查;应按照规定填写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并使用“北京市运输行业信用信誉与监管巡查系统”记录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章 监管检查

第一节 监管计划

第八条 行业监管检查应建立计划制度,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包括年度计划、月计划、周安排。计划安排应依据法律法规、上级工作部署以及行业安全运营形势制定,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合理性。

第九条 年度计划应依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全年监管检查工作,明确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及入户检查、网上监管的重点内容和拟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月计划应依据年度计划,结合指令性工作和辖区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运营秩序的形势,安排好当月入户检查和网上监管工作,明确检查方式、内容、时间、地点和执法责任人,填制《监管工作月计划表》,并经主管领导签发后执行。一般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月计划下达后,临时接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检查指令,或遇有突发事件、接到重大事故通报等情况时,如需增加检查内容或业户,应对月计划进行调整或制定专项计划;如相关要求与原计划一致,可结合原计划一并执行,防止重复检查;临时性检查任务落实情况计入执法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二节 入户检查

第十二条 入户检查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每户企业年度入户检查次数应保持合理的检查频度,原则上每季度1次。

第十三条 入户检查应做到有部署、有督导、有验收,形成一个衔接有序、环环相扣的监管闭环。每次检查可突出重点内容,全年实现应检查内容全覆盖无漏项。

(一)一季度入户检查,一般应安排在春节前进行。主要督促辖区企业开展安全形势分析,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督导企业加强站外揽客、超范围经营和参与非法“一日游”等行为的预防和管控;检查冬季安全行车措施落实和动态监控机制运行情况;随机抽查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信息报送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是否顺畅;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年度道路客运车辆信息核查工作。同时,部署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二季度入户检查,一般应结合清明节或劳动节各项监管检查进行。应重点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此前两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检查清明或劳动节小长假期间安全运营措施落实情况;对驾驶员上岗或离岗备案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三)三季度入户检查,一般应结合暑运监管检查进行。主要检查上半年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对进展明显偏慢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询问夏季安全行车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对车辆技术维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抽查。

(四)四季度入户检查。主要督导企业加强非法“一日游”和站外揽客等行为的预防和管控;检查信息报送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是否顺畅;对制定的年度改进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企业冬季安全行车、火灾防控、隐患排查整治、极端恶劣天气安全应急处置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经营管理重、难点工作进行调研总结。

第十四条 每次入户检查前,应组织具体实施人进行预先研究,对上一次入户检查以来收到的关于该企业行业违章和交通违法抄告、客户投诉信息、媒体负面信息及动态监控报警信息等进行收集归拢和梳理分析,提前熟悉被检查企业情况,聚焦突出问题设计检查方案,预先明确好具体的检查内容、方法及拟询问的人员、调看的资料、检查的设备及检查流程。

第十五条 入户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实施。

(一)实施入户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完毕后应填写《监管检查记录台账》,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二)需要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须经被询问人审阅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需要通过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应制作现场照片。

(三)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经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做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入户检查应提前1日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内容、需提供的材料。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进行入户检查。如遇紧急情况的,可即时进行检查。

第三节 网上监管

第十七条 实施行业日常监管,应不断强化网上监管,提高网上监管比重,综合运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原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包车客运管理系统”“省际客运行业监管系统”等网络平台数据,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分析定位问题症结、妥善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周登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及时发现处置辖区道路客运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运营资质等方面的预警信息。针对包车客运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运营资质的监管可通过“北京市包车客运管理系统”完成。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周登录“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对辖区企业所属车辆入网、在线情况及交通违法、行业违章等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督促辖区企业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做法进行纠正,对监控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业违章、车辆状态异常问题进行整改。

(一)发现未入网的道路客运车辆,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车辆建档办证过程中车辆信息录入是否有误、对车辆入网状况是否正确审核;在确认建档办证环节没有差错的情况下,应责令企业检查整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监控平台联通以及监控平台对车辆数据录入等方面问题,在完成正确入网前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二)发现长达一周以上不上线的车辆,应通知所属企业查明原因。属于车辆停运未上线的,对停运起止时间进行登记;存在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情形的,应依法责令改正或移交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业违章、服务质量投诉抄告或对车辆检查时,应通过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相应时间段内车辆上线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在此期间该车辆未上传过车辆动态信息的,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7、38条采取相应措施。

(四)每周应通过该平台对辖区企业上一周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反凌晨禁行规定以及车辆轨迹完整率低于90%等行为进行统计,并将相关数据通报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搞好驾驶员教育培训,严格内部管理;对问题严重或突出的企业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统计汇总的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应定期抄告区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率未达到90%的,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第二项采取相应措施。

(五)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上级的任务或实际监管需要,指定专人通过“电子围栏”对重点时段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对违反“禁入”措施的车辆应及时通知所属企业调查原因,搞好驾驶员教育,确保相应措施得到严格落实。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周登录“北京市包车客运管理系统”,做好包车业务的统计分析及无资质出京、运营未报备、运营未上传动态信息等问题的监测处置工作。

(一)每周应对系统显示的运营未上传动态信息、运营未备案、无资质出京及核心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进行处置,检查企业对上述信息是否按时进行了核查处理;对逾期未处理的,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二)每周对辖区企业承揽旅行社包车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抄送的涉嫌非法“一日游”等违法信息进行核实,辅助认定法律责任。

(三)每月对辖区企业包车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抽查包车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掌握辖区企业出车率、客运量、客运周转量、主要目的地等市场运行信息,重点跟踪掌握总行程7天以上、单程超过400公里的省际包车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周登录“省际客运行业监管系统”,做好省际客车的报班验证、安全例检和驾驶员资格核查检测等工作。

(一)每周应对系统显示的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资质、车载安全设施等预警信息进行处置,督导客运站做好警示提示。对预期未处理的,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二)每周对系统显示的安全例检不合格车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督导客运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维护管理。

(三)每月对系统显示未报班运营班线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查明停运原因,督导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站外违规运营车辆,应按规定程序移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负责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全方位提升发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络监管能力。综合利用现有的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许可审批、实名制售票和包车管理等系统,对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四节 联合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布置的具体工作应予以完成,确有疑问或完成有困难的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接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发或分发的服务质量投诉、安全隐患举报通报及外省市或本市相关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违规信息,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时反馈信息,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内部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行业监管、运政审批、安全应急等科室收到新的政策法规或上级会议精神时应互相通报;当日常监管中发现较大问题时,行业监管科室应及时向运政审批等科室通报;定期会商辖区企业管理形势,及时更正相关数据或台账。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相应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协作,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协作办法(试行)》落实好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与结果反馈、执法信息抄告和联合检查等工作。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确凿、情节已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应移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负责加强执法检查,以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长途客运站、市内班线起讫站、停靠点、上下客点等为重点,采取人防、技防结合的方式,保持对重点点位的高压执法态势,维护道路客运行业运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与区安全应急、公安交管、公交保卫、文化旅游等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行业监管、重大活动保障、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应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联合约谈、联合督导。

第三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案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对达到《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组织约谈。约谈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约谈的时机、情形、组织形式、程序等应该按规定组织实施。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纪要内容的被约谈单位应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并通报至区安全应急部门。

第三十条 达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情形的企业、驾驶员、车辆,应按规定程序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车辆,应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应当组织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拟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暂停办理相关运营手续、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移送相应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处罚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明确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达到法规规定注销要求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对反复发生涉及非法“一日游”和站外揽客等违法问题的企业、从业人员要依法处置,对企业可降低该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召开整改现场会;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组织开展好行业监管专项活动进行整治。

第三十四条 应健全完善道路客运行业形势分析制度。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每月对监管目标任务进展情况、主要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下一步监管工作改进意见;每月通报讲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5日前报送上季度监管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章 总结归档

第三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业日常监管档案及执法文书资料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实施行业监管检查的行为和监督执法结果。

第三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监管结果录入“北京市运输行业信用信誉与监管巡查系统”,并记入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完善行政措施资料。在日常监管检查中,针对企业、驾驶员和车辆等存在问题采取责令改正、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移送处罚和注销等行政措施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应填写规范、要素齐全并及时装订归档。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年初下达的执法

检查工作目标进行督导抽查,对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档案和行业形势总结分析报送情况进行工作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依据法规和法定职责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北京市旅游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北京市道路客运行业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附录:道路客运行业入户(实地)监管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