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法治交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5-15
  5. [成文日期] 2019-05-15
  6. [发文字号]  京交法发 〔2019〕 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15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

[打印]打印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保障良好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

  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

  (一)采取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三)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四)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五)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

  二、治理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职督查员、文明乘车监督员、轨道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乘务管理员发现有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轨道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立即向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报告。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补救措施

  因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

  四、信息复核

  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执法部门提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错误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应及时撤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