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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出租汽车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13-06-01
  5. [成文日期] 2013-05-20
  6. [发文字号]  京交运输发 〔2013〕 19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5-20
  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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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交运输发〔2013〕190号
 
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站管理处,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首都机场、南苑机场出租汽车调度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营业站,下同)的管理服务,吸引出租车驾驶员到调度站运营,方便乘客打车,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6月1日零时起,本市各出租汽车调度站免费提供出租汽车调度运营服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在调度站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进场费。调度站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办理。

  二、出租汽车调度站产权单位、委托管理方及调度站上级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向进站营运出租汽车收取进场费用的规定,认真做好调度站的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站面积、功能和停车位,不得降低服务标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度站的维护管理,保持配套设施设备、标志标线的完好、规范和正常使用;加强对调度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指导,切实做好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服务工作,及时纠正站外揽客、挑活、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确保出租汽车调度站规范有序运转和服务。

  三、相关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管理处),各级交通运输、交通执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调度站的日常监管,确保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和运力保障工作及时到位,运营秩序平稳有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