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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20 14:50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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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京交货运发〔202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印发执行以来,各单位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禁限目录执行取得良好效果。在统筹我市货运发展实际需求和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氢燃料电池货车示范应用的要求,优先支持氢燃料车辆推广,现将10号文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10号文第四条“本通知所规定的各类情形,均包含未携带动力的挂车”调整为“本通知所规定的各类情形,不包括未携带动力的挂车(车辆所属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的除外)”。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程序性规定为辖区内申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且符合条件的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车辆所属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的除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