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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报废年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23-03-09 15:24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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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商务委、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令)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出租汽车制定严于8年但不得低于6年使用年限的标准;
(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管局7个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以更新或新增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本市更新或新增汽油出租汽车执行6年强制报废标准;
(三)《通告》明确,自2015年5月1日起(以更新或新增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本市更新或新增的汽油出租汽车执行6年强制报废标准,并鼓励在用老旧出租汽车提前报废。《通告》所指出租汽车不含纯电动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和重大活动保障用出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