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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交停车发〔2021〕9号)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进一步精简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材料,增加网上申报方式,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停车资源规范合理利用。现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四条第二款

修订为:经营备案范围为面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的经营性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需办理经营性备案。专用停车场按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经营性备案,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立交桥下停车场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暂参照办理经营备案。

二、关于第五条第一款

修订为: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汇总统计辖区内停车设施资源情况,与各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做好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后的服务质量监管,定期对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三、关于第十条

修订为: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填报《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持盖章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申办材料,在经营前15日内到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可选择通过所在区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或窗口申请两种途径;

(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并出具办理意见,告知申办单位。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核对通过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生成备案证明,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十日内送达。

四、关于第十一条

修订为: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三)自有产权停车设施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委托经营的提供产权方证明及委托经营协议;

(四)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六)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与市行业监管平台对接方案;

(七)承诺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