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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57号)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机关各处、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范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行为,研究制定了《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行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合理综合利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科学、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责任】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用于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于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用于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防空地下室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

第五条【主体责任】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应对防空地下室的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使用许可】用于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防空地下室,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依据审批规划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第七条【有关要求】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附属设施建设要求】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应在不损害防空地下室战备性能的前提下,向区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后安装停车场附属设施,相关建设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使用合约】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应与利用公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签订出租使用合同,明确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的安全责任、维护责任和经济责任。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与停车泊位使用人签订的使用合同(协议)应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条【使用收费】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各区根据本级政府明确要求和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减免相关防空地下室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应做好防空地下室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战备效能,要主动接受人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停车场的信息化建设,停车设施安全监控信息应纳入人防工程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责任保险】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经营或使用单位法人应按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